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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鹏律师
王一鹏律师
河南-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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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2013-03-25|人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男,26岁,汉族,住西华县城关镇某某街。被告:毛某,男,36岁,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23号。原告李某2011年3月将一辆出租车租赁给被告毛某。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对双方的责任及权利做了明确的约定。2011年12月7日,该出租车载杭州拱墅区营运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原告李某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

案情分析:

原告被告对租赁期间的风险做了明确的规定,风险应归被告承担,而被告拒付赔偿,为此原告起诉被告予以赔偿。《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审判结果:

2012年5月12日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毛某对原告李某进行赔偿3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承担。

法律依据:

《合同法》及《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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