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北京车牌能否单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男)和被告黄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北京限购政策前取得北京车牌一套,登记在宋某名下,因二人未购置机动车辆,故该号牌由宋某按每年1.5万元的租金对外出租,租赁期限自2022年4月20至2023年4月20日。后因感情不和,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庭审中,黄某辩称,同意离婚,但案涉北京车牌应予以分割。原告主张待车牌租赁到期后将购置车辆自己使用该车牌,不同意分割;被告则主张由其取得车牌后对外出租平分收益或参考北京拍卖车牌的市场价值予以分割。(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北京车牌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牌系行政机关对于有限道路资源分配的一种行政许可,一般是不具有财产价值的,但在北京等地因小客车限购政策使得车牌具有了经济价值。车牌作为车辆的从物,其价值可计算在车辆整体价值之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案涉车牌不附属于双方享有所有权的车辆,而是由原告借名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期满后车牌本身单独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现无法确定。另,对外出租车牌指标的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且案涉车牌并非双方在限购政策后通过竞拍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对价取得,故对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因双方争议的车牌并未附属于双方共同购置的车辆,车牌本身单独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现无法确定,不宜单独分割,法院不予处理。
律师说法
车牌是一种行政许可,一般不具有财产价值的,但在北京、上海等地因小客车限购政策使得车牌具有了经济价值,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性权益。车牌作为车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附属于车辆的使用价值,分割时应将车辆和车牌一并处置,不宜单独分割。
车牌和车辆一并处理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车牌的取得时间和取得方式:如果限购政策前取得的车牌,限购后离婚的,该车牌属于机动车从属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将车辆和车牌价值一并处理;如果婚后竞价方式取得的车牌,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车辆指标,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价值可计算在车辆整体价值之内予以分割;如果婚后摇号方式取得的车牌,系夫妻一方通过申请参与指标摇号取得的车辆指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