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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功能障碍是否属于婚前应如实告知的重病疾病?

离婚2024-06-29|人阅读

性功能障碍是否属于婚前应如实告知的重病疾病?

邝宪平/文

江苏南通一起关于婚姻撤销权的案件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中,女方在婚后发现男方患有性功能障碍,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这一案件引发了关于《民法典》中婚姻撤销权规定的讨论,尤其是关于“重大疾病”定义的界定。

基本案情

原告(女)与被告(男)原系同学关系,双方于2022年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时,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性功能障碍,便敦促被告至医院检查,经检查发现,已经勃起困难两年。原告称,婚后才发现被告存在性功能障碍,领取结婚证是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但此事对原告打击很大。被告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婚姻选择权,要求撤销婚姻,将对原告伤害降到最低,遂诉至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列举规定。但一般而言,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性功能障碍虽不在上述三类疾病之列,但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属人伦常情,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亦是配偶权中的核心权利之一。法院综合考虑以下两方面情况,认定其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一方面认为,缔结婚姻的目的之一是能够合理相互期待追求性生活,其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一方面,从婚姻立法目的是为了倡导婚姻自由来看,其本质是当事人做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疵的,是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缔结的。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基本判断标准之一。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本案中,对于原告而言,其带着与被告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向往而缔结婚姻,被告婚前患有上述疾病,足以影响原告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选择,属于婚前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和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如原告婚前知晓仍愿与被告结婚,或婚后得知仍愿与被告维持婚姻,则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现被告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原告以此为由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婚姻撤销权,被告亦表示配合,故本案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均已具备。被告也表示,认可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婚前其确实没有告知原告相关情况,婚后也没有尽到配偶的义务,由于其过错给原告带来了伤害,故同意撤销婚姻,希望能减轻对原告的伤害。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性功能障碍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重大疾病”属于一种客观事实,但何为“重大疾病”,我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以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但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列举了婚前检查的三类疾病,即(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通常上述疾病被认为是属于“重大疾病”或者是影响结婚的“重大疾病”。显然,性功能障碍并不在上述“重大疾病”的范畴。

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是男女结合的婚姻中的重要部分,是生育后代的基本条件,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因此本案法院最后认定性功能障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另外,本案还引发了笔者对于“重大疾病”定义的进一步思考。在现实生活中,除了性功能障碍外,还有许多其他可能影响婚姻关系的疾病。因此,如何明确“重大疾病”的界定标准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来明确“重大疾病”的定义,以便更好地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本案原告没有行使这项权利,即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新京报报道,北京海淀一女子以丈夫婚前隐瞒其所患有的性功能障碍疾病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海淀法院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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