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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桂凤律师
季桂凤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工资单在这里没有用了吗?

劳动争议2014-06-25|人阅读

基本案情:蒋某自2011526日与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被申请人处担任网络推广一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周六上班,约定基本工资为4200元。公司每个月都有明确的工资单,工资单明细也明确注明基本工资,加班费,各种津贴等。在被申请人工作的近三年工作时间中,周六的加班费从未支付,也从未安排过补休,蒋某曾口头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但是公司并未予以理睬。直至20131228日提出离职,也未曾支付。后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周六的加班费,公司辩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包括了周六的加班费。

争议焦点:此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是否包括周六的加班费。

劳动仲裁结果,认为劳动合同的基本工资包括周六的加班费。

律师认为:劳动合同的基本工资不应包括周六的加班费。

1、首先根据 沪高法【2009】73号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大点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而此处的工资单明确写明基本工资是4200,另有不包括周六的加班等等。应视为对合同的变更,即使签订合同时认为劳动合同的工资包括了周六的加班费,但是根据此工资单,已经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书面的变更,应该支付加班费。

2、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即工资总额中的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可以看出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由此可以看出此处的基本工资不应包括周六的加班费。

3、综上,律师认为,应该支付周六的加班费,至于仲裁员认为的什么只要除去加班费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就可以认可的结论,本律师认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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