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云、女、汉族、系被申请人的爱人。
现住址:昆明市五华区大溏办事处x村82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陈加,男,汉族,系申请人的爱人。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陈加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陈加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1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而被逮捕而被羁押,现其爱人李云申请对陈加云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其爱人李云(或根据侦查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 对陈加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陈加是否盗窃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已无可能。且嫌疑人无犯罪前科,在建材市场工作,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夫妻感情恩爱,家庭和睦,无畏罪潜逃或暴力伤害他人的可能。因此,对陈加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对陈加取保候审,使其能照顾即将做手术的岳父,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
本案中,陈加是因为和其他犯罪嫌疑人涉嫌共同盗窃而被逮捕侦查,陈加无疑属于从属地位,即便刑事犯罪成立,陈加的责任为轻;陈加是上门女婿,对岳父、母特别孝顺及照顾,2013年其岳父摔伤,“导致左侧股骨内髁骨折”做了内固定手术,现在医生建议做第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钢钉。第一次手术就是陈加在医院将其背上背下。若能将陈加取保候审,使其暂时照顾老人,既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也与共建和谐社会相吻合。
综上,对犯罪嫌疑人陈加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险性,并安排照顾即将手术的老人,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也符合中国家庭的伦理标准。
基于以上的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陈加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陈加取保候审,保证人将保证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
申请人:李云
2014年11月7日
此案经过律师的努力,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作出了同意的决定。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