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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全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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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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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其他2013-08-02|人阅读

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2~5倍的罚款。

河南某企业自2003年起至20068月只扣缴张某等六位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未缴纳用人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六位职工一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2003年以来的所欠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依照《社会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额,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此外《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也规定:“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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