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对该法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该如何理解呢?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是否同意进行调解,是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如果原告不到庭参加调解,就按撤诉处理,那么将势必造成对原告诉权的侵犯。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指的是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开庭审理”,而不包括拒不到庭参加调解的情况,不能对“拒不到庭”进行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