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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律师
王静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法定的离婚理由有哪些?

离婚2013-04-12|人阅读
健康和谐的婚姻会让人身心愉悦,因此说,婚姻应该是快乐的天堂,也是一种责任和使命,婚姻更是两个人以至两个家庭的事情, 但随着各种社会问题的不断突出,我国的离婚率也不断呈上升趋势,对于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以及更有甚者对双方都是痛苦和折磨的婚姻,离婚虽是无奈的选择,也不失为对彼此尊重、使相互得以解脱的一种理性方式。 实践中,我们遇到很多一方坚持离婚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情形,对此,也应区别对待,如果是因为家庭琐事相互赌气,律师奉劝大家还是以和为贵,退一步海阔天空,能携手步入婚姻应该都是双方慎之又慎的决定,那么离婚也更应该三思而后行。但对于感情确已破裂明显没有合好可能的婚姻,是免强维持还是理性放弃,应该由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律师只能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当事人最大的帮助。 对于法定的可以离婚的理由,关键是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当然,感情的破裂是由生活中的诸多因素引起的,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至于法律上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如何规定,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静统过整理给出以下具体情况,希望对于婚姻中的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所帮助。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夫妻关系事实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继续维持,没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准予离婚。相反,婚姻关系事实上没有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的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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