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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亮律师
于海亮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四种“鉴定”的简单区分

其它2015-11-30|人阅读

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伤残鉴定:

一、伤残鉴定包括: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伤情鉴定:

一、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二、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被害人人可以选择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也可以选择不追究。如果经鉴定达到重伤,则由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医疗事故鉴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是医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知识,对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二、不受理鉴定申请的情形: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申请;2、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争议已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4、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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