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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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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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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债权债务2015-05-12|人阅读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汉族,*****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执行人:**,**,汉族,******日出生,住合肥市,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元;

二、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元;

三、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费***元;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五、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纠纷一案,合肥市**区人民法院已作出(**)蜀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目前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此致

合肥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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