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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院子也属征收补偿范围

其他2013-08-18|人阅读

四合院子也属征收补偿范围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

案情简介:

姚江有一套老宅,结构为四合院,其中院落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2001年,某市对旧城进行改造,姚江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某市政公司与姚江进行拆迁协商时,姚江坚持认为,在计算房屋面积时,不应当仅计算四间房屋的建筑面积,而且应当包括四合院院子的面积,要求市政公司以四合院的总占地面积为基础计算拆迁补偿费。但是,市政公司称,房屋拆迁补偿仅仅是对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的补偿,不包括对院子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此,仅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拆迁补偿费。双方争执不下,市政公司向市房管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市房管局裁决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所以货币补偿款中应当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市政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市政公司对拆迁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时,不应当仅仅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还应当通盘考虑区位、结构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来确定补偿金额,因此,驳回市政公司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就本案而言,四合院也属征收补偿范围之内,根据其区位、用途,市政公司理应计算补偿的货币金额。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就本案而言,货币补偿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四合院包含在被征收房屋范围之内,姚江有使用权,市政公司理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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