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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
李瑞庆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营运车辆(出租车)停运损失应该赔偿

损害赔偿2013-06-13|人阅读
出租车(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误工停运(误工)的是否可以赔偿,应当由谁赔偿,应当如何计算损失是困扰很多车辆营运者的难题,本人结合诉讼实践经验在此为大家解读一下。
第一,营运车辆停运是否可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确定了受害人享有索赔的权利,也就是说营运车辆停运应当赔偿。
第二,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也就是说赔偿主体是谁,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或侵权赔偿责任人应当是赔偿营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但是如果责任者投保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根据《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的有关规定以及青岛法院的判例,营运性损失应当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但在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则应当在12.2万元的总限额内对财产损失承当责任。
第三,应当如何计算损失?车辆营运损失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营运损失是因车辆受损而产生的预期收入损失是间接损失,但是它是可以计算出来的,根据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标准计算(一般由价格认定机构评定,青岛地区出租车一般在260-300之间), 即可确定受损车辆每天的损失数额,但要仅限于有营运资质的运营车辆。然后由每天去年损失额乘以停运时间即可得出实际损失额,其停运时间一般为事故发生日至实际修理完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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