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应当限期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3月,张某被广告公司录取,广告公司通知他于3月15日报到上班, 同时告知试用期3个月,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工作两个月时,张某发现单位同期录取的14名员工皆未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于是在2017年5月,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该单位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该举报后,及时向该单位劳资负责人调査了解情况, 调阅单位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材料,发现举报人反应情况属实。公司的做法违反了 <<劳动法>> 第十六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 根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第二十四条和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决定书>> ,责令广告公司在7天内与该15名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为他们补办社会保 险,并对公司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条款进行特别政策指导。3天后该公司与15名新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他们补办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