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出具证明
张先生是某公司与密云县人才交流共同引进的技术人才,2016年6月,张先生研究生毕业以后,与某公司、密云县人才交流中心,某大学签订了《全国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某公司与张先生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张先生的服务期限为5年,并依照京人学(1991)第3%文件相关规定,约定最少服务期1年,缴纳3000-5000的补偿费,2017年4月25日张先生未经公司批准在工作时间办理了职称考试事宜,该公司认为其旷工,并与2017年5月5日扣除了其相应的工资。
2017年5月7日张先生对上述处罚不服,提出了辞职,6月8日赴新公司上班,2017年6月公司负责人同意了张先生的辞职,但要求张先生按照协议支付服务不满5年的违约金,双方就此事项进行协商,但是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张先生离开了该公司去新的单位就职,新单位要求张先生出具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张先生去找原单位的负责人,要求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该公司以违约金问题一直未协商成功为理由不予出具。2017年9月张先生就违约金以及扣除工资情况申请劳动仲裁,并与2017年9 月19曰就该公司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向劳动监察投诉,于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査,监察员在调査时,原单位称张先生未结清违约金,也就是张先生违约在先,所以在问题解决之前,就不应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称双方就违约金问题已经诉讼至法院,监察员调取了张先生的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书以及法院的诉讼书,再确认张先生没有在劳动仲裁以及法院要求原单位出具解除劳动证明的要求后,监察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以及第八十九条规定,给原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给张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