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启事不是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依据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广告设计公司的招聘启事中看到该公司招聘设计人员,承诺月工资8000元,每年安排国外培训。于是即到该公司应聘,被该公司聘用,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后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了两年,但该公司一直按月工资 6000元支付其工资,亦未安排其到国外培训。李某找到公司领导,要求公司按当时的招聘启事承诺的条件补足工资,并安排其到国外培训。但该公司一直说条件不成熟, 让李某等等,说今后会有机会的。李某觉得公司不兑现招聘启事承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某广告设计公司补发其工资48000元,安排其到国外培训。;
某广告公司庭审中辩称: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亦未约定每年安排李某出国培训,认为李某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某广告设计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其月工资为8000元,而是约定月工资 6000元,因此该公司每月支付李某工资6000元未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另外,双方亦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安排李某出国培训,因此李某要求该公司安排其出国培训的主张亦没有依据。因此,裁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能否要求某广告设计公司履行其招聘启事中承诺的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订立劳动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与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的内容是具体的、确定的, 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实践中, 还有一种是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的对象是不确定的,也没有具体的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内容不明确。招聘启事性质上属于后者,是要约邀请,一般不具备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基于招聘启事属于要约邀请的性质,劳动者若看到了招聘启事前去应聘,并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建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最好 将招聘启事中用人单位承诺的待遇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将不受招聘启事中诺的约束。本案中,李某的仲裁请求最终没有得到仲裁的支持,就是这个道理。
实践中,由于工资等待遇约定不明确而发生的争议不在少数。因此,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若是对工资、待遇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应当对此予以明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通过书面协议加以特别约定,从而避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