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伤情最重的作为量刑起点,并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4) 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 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 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5) 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发引起的;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