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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元律师
杨友元律师
湖北-荆州
合伙人律师

故意伤害罪怎么判

刑事辩护2015-05-14|人阅读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伤情最重的作为量刑起点,并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4) 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 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 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5) 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发引起的;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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