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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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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
合伙人律师

盗窃罪规定

刑事辩护2015-05-14|人阅读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2013年刚刚修改的,2014年不会有什么变化。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也不会有什么比较大的变化。刚刚修改的盗窃罪量刑标准是1998年的标准,已经使用了十几年的时间,所以这个标准除了特殊情况,短时间内修改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个罪名历史最悠久每年会有大量的人触犯这个罪名。

刑法对盗窃罪有一个最基本的规定,那就是刑法修正八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上面的刑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盗窃罪定罪时不仅有盗窃数额的要求,有的盗窃没有数额上要求,刑法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可能会出现无数额即可定罪的情况。

普通盗窃犯罪的数额是这样规定的:两高刚刚颁布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对数额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做了新的规定:“数额较大”,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每个省市自治区在这个范围内可以根据本省市的情况确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另外还有所谓的无数额盗窃犯罪:进入在物理形式上具有封闭性、在功能上具有家庭生活属性的场所实施盗窃的入户盗窃行为的处罚强调盗窃对象的特殊性,对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没有任何限制;随身携带有使用性质上是凶器或功能上能成为凶器的工具实施盗窃的行为,强调盗窃手段的特殊性,对犯罪次数和犯罪数额没有任何限制;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的扒窃行为的处罚,强调盗窃对象和盗窃场所的特殊性,同时对犯罪数额也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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