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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自成律师
苗自成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浅析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

其他2013-06-28|人阅读

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法定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是指基于法定竞业限制而产生的义务。法定竞业限制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是指权利人和相对人基于合同约定或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由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探讨基于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竞业限制具有较为广泛的意义。

在劳动争议中,竞业限制纠纷涉及劳动者基本权利和用人单位竞争利益的保护,属于劳动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交叉领域。

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除双方约定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上述竞业限制相关规定给出了相当的轮廓。但是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应该相当明确地回答如下问题:

1.竞业限制的义务来源

劳动者竞业限制来源于在就业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知悉状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和权利人的职工有依据双方约定保守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义务。

在侵权诉讼中,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将全部商业信息定义为商业秘密,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用人单位应该将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进行区分,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对于普通的商业信息,没有必要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在案件审理中,对具体商业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应从公众知悉程度、实用性和保密措施所实施的范围等方面予以认定。

2.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

劳动争议中,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前文说过,保密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知悉状况。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履行职务、完成单位交办的临时性任务等原因,如果具有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条件并在实际中知悉了该商业秘密,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劳动者具有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则该人员具有保护该等商业秘密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有效的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双方承担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在司法审查中,义务人对商业秘密接触和利用的可能性成为关键的判断标准。

3.竞业限制协议关键条款及其判断

3.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为: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生产和经营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的一个判断标准是企业的营业范围,亦即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范围;另一个标准是义务人在用人单位的具体岗位职责。两者应综合判断。尤其是用人单位多业经营时,义务人往往在用人单位的某一个业务领域内从业,而对其他业务的商业秘密不具有接触的可能性。此时将用人单位的所有业务都列入义务人禁入的范围则会对义务人产生严重的后果。

法律对竞业限制的地域没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在协商该条款时,应以足以产生竞争关系为考量因素,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竞争地域的限制。在实践中,应以权利人实际业务活动所涉及的地域为限,避免给义务人带来不必要的限制。

竞业限制期限上限为劳动关系终止后两年。

3.2经济补偿与违约金

经济补偿数额主要取决于竞业限制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通过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应当能够使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生活水平不会下降。相关信息的性质、所体现的竞争利益,以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可以作为经济补偿合理与否的参考因素。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地方相关条例中对经济补偿的数额为义务人在职年收入的1/3-2/3,。在实践中往往出现经济补偿数额畸低的现象。

经济补偿支付方式,在义务人履行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实践中出现的“工资奖金中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条款应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草案)》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在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无法查明的情形下,该条规定所体现的合理性因素可资借鉴。在实际损失可以查明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按照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解决。

3.3协议的有效、变更与撤销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竞业限制协议的具体情况,竞业限制协议在如下情况下法定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义务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

相关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合同法》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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