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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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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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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房屋合同纠纷的几点总结

损害赔偿2015-07-06|人阅读

房屋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大宗商品,一旦引起纠纷往往使大家感到困惑。其中最让购房者感到头疼的就是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大家关注的话题。下面我就实践中代理过的几个具有典型性的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做个简单总结。

一、 房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拒收理由?以此为由拒收,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房的利息损失?

除合同专项约定外,购房者应按照《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恩给你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见,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如果仅是小瑕疵,通过修复可以完全解决的,购房者不能以此为由拒收房屋。另外,《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1条:“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通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得,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房屋质量问题能否要求退房?

根据《合同法》、《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所承担的责任主要一是维修责任及赔偿责任,二是退房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对退房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其中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及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方可主张退房。实践中,对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理解存在争议,一般而言,应同时具备以下两种情形:1、影响居住使用与房屋本身特性有关。如房屋渗水、墙面裂痕、天花板开裂、地面空鼓等。2、程序必须严重即考虑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及是否反复修复不能解决。

三、 房屋质量问题应如何向开发商提出维权请求?

若房屋质量问题未达到以上严重程序,一般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主要集中在维修责任上。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3条:“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这里的损失并不以实际发生为前提,应能确定即可。只要开发商未依约修复且房屋修复费用能否确定。购房者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无需因开发商拖延修复使得纠纷陷入僵局。

四、 因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要求赔偿损失的范围?

上面提到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13条规定了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但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实践中,法院的处理惯例一般都会支持修复期间,房屋不能居住期间的租房租金。但其他的购房的利息损失等不属于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购房者应理性维权,如果是瑕疵的质量问题,通过及时修复可以解决的,应积极及时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尽快承担维修责任,若开发商存在拖延修复情况,也可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及时修复,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及其他损失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如果房屋质量问题较为严重,影响居住的,应及时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要求开发商依约依法退换购房款承担利息损失或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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