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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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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后,遗嘱效力哪个更强?以哪个为准?

继承2021-07-02|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李某有三子,李某1、李某2和李某3,现有房产3套,汽车1辆,存款200万元。2016年3月,李某立下自书遗嘱,指定汽车由李某1继承。2018年6月,李某在两名律师的见证下立下代书遗嘱,指定200万元存款由李某2继承。2019年1月,李某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立下公证遗嘱,指定3套房产由李某3继承。2021年3月,李某病危,临终前在医护人员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指定自己的全部遗产由李某2继承,李某随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死亡后,李某2与李某3就3套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李某3认为李某在2019年1月所立的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3套房产应当由他继承。李某2则认为继承应当依照2021年3月李某临终前所立口头遗嘱为准,3套房产应当依照口头遗嘱由他继承。

(二)律师解读

一、我国遗嘱的形式共有6种。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主要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具有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在遗嘱是一种要式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方才成立有效。在我国,遗嘱的合法形式有多种,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6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各种不同形式的遗嘱都有其适用条件,若遗嘱人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则遗嘱无效。

二、公证遗嘱并不具有优先效力。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不同形式的遗嘱的效力是有区别的。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继承法》赋予了公证遗嘱相比于其他形式遗嘱更高的法律效力。

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本案中张某于2019年1月所立的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3套房产应当依照公证遗嘱李某3继承。《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是为了通过公证这一形式将遗嘱内容确定下来,防止遗嘱形式太过随意而遭到篡改。但是司法实践中屡次出现遗嘱人先立下公证遗嘱,但是随后又立下内容与公证遗嘱相冲突的其他形式的遗嘱。此种情况多为遗嘱人想变更遗嘱事项,但是法律规定却认定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此时若依照法律规定,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就无法实现,并不符合现实情况。

三、最后立下的遗嘱为有效。

《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并对遗嘱效力产生影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因此,本案中,李某临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应当依照口头遗嘱的内容,由李某2继承3套房产。

(三)参考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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