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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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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犯罪类型2022-03-17|人阅读

【案件背景】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可以看出,这也同样是一个国家打击力度日益上升的罪名。

【案件提要】

2008年至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甲作为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为使该公司在A股顺利上市挂牌交易,以公司名义授意财务总监乙、销售经理丙等人进行财务数据造假,并在不同场合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公司其他部门员工予以协助配合。后被告人丙根据被告人乙等人所提出的数据要求,通过伪造销售合同、客户印章以及B工商银行、C商业银行、D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收、付款回执单等方式,形成文件名为“006账套”的虚假财务账目数据,虚增、夸大公司2006年度至2008年度以及2009年第一、二季度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A公司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使用上述虚假数据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况。A公司2013年大幅亏损,为扭转公司亏损,时任公司董事长的甲在2014年初定下公司当年利润须达到3000万元的目标,并要求财务负责人于每个季度末将真实的利润数据和按照年初利润目标分解的季度利润数据报给甲,最后由其来确定当季对外披露的利润数据。经甲确认后,财务总监丁将该季度应该达到的利润数据告诉财务经理李某1和成本会计刘某、出纳张某2等财务人员,并要求他们按照该数据来做账。具体分工为,李某1负责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刘某负责制作虚假的产品出入库单,张某2负责制作虚假银行流水及收付款单据、并在单据上加盖伪造的银行印章,商务经理舒某则配合制作虚假产品发货通知单。A公司利用上述手段,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2015年4月1日,A公司依据虚假的账套核算数据对外披露了《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

经鉴定,A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真实营业收入为129565619.35元,营业成本为175422462.25元,利润总额为-44754860.82元,该公司2014年真实的经营情况处于亏损状态。A公司对外披露的2014年年报中营业收入作假金额为72348816.33元,作假幅度为披露金额的35.83%;净利润作假金额为84141310.46元,作假幅度为披露金额的213.72%;净资产作假金额为346437166.92元,作假幅度为披露金额的51.68%。A公司通过上述财务处理方式使该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由亏损变为盈利。

A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甲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甲、乙、丙、丁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均提出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且A公司及甲的辩护人还提出A公司及甲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A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九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甲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乙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四、被告人丙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五、被告人丁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九条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修正

(一)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做出了如下规定: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案分析】

一、被告单位A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被告人甲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乙、丙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A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在2014年年报中披露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甲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三、被告人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公司公司及甲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甲以触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触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且四人均有认罪、悔罪态度均适用缓刑。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在生活中,为了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许多公司都会铤而走险选择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行为营造出虚增利润的假象,披露不真实重要信息,这种行为不仅会对相关联的股东、股民、工作人员造成影响,更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在数年的司法实践中,国家立法机关的政治方向也愈加明朗,提高了本罪的刑罚,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修改为两档刑,第一档刑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二档刑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因为上市公司所涉利益群体的多元性,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这也是为避免中小股东利益遭受双重损害。所以对于此类案件,检查机关需严谨对待起诉的内容,准确地把握量刑以及追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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