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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辨析|姚志斗律师: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实务认定和辩护要点

犯罪类型2022-04-15|人阅读

【案例背景】

在生活中,言论自由是我们每位公民都拥有的基本权利,但有时言论自由泛滥,也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例如,网络中常常会有人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而滥用自己的言论自由,捏造事实在网络中公然传播,也有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而捏造对方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这便是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但以上两罪都为情节犯,并不是所有具有诽谤以及诬告陷害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下面,让我们根据案例,深入解析以上两个罪名。

【诽谤罪案例】

一、案例提要

2020年7月7日18时许,甲1在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东门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乙1,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后甲1、丙1分别假扮快递员,捏造乙1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甲1、丙1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7月7日至7月16日期间,甲1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9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

8月5日,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7张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7个微信公众号及1个网站等网络平台,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严重影响了乙1的正常工作生活。

8月至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引发网络热议,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1、丙1为寻求刺激、博取关注,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乙1的人格权,导致乙1被公司劝退,随后多次求职被拒,使乙1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遭受严重贬损,且二被告人侵害对象选择随意,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以主张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诽谤罪。

三、法院判决

2月26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甲1、丙1以涉嫌诽谤罪提起公诉。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诽谤罪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四、诽谤罪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诬告陷害罪案例】

一、案例提要

2020年2月21日,甲2支付8.7万元向被告人乙2购买200只额温枪。乙2得款后,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丙2,并向丙2支付8万元购买200只额温枪。后因丙2不能按时供货,经甲2多次催要货款,丙2于2月25日将8万元货款分三次直接退还给甲2,并将退款情况告知乙2。2月26日,乙2在明知甲2已收到丙2退款的情况下,故意隐匿丙2已退货款的微信聊天记录,捏造其被丙2诈骗8万元的事实并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赶赴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将丙2抓获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经调查,乙2举报被丙2诈骗系诬告。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乙2明知甲2已收到丙2退款的情况,故意隐匿丙2已退货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判断其行为构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且案发时间正值疫情爆发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罪。

三、法院判决

平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乙2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隐匿重要证据,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被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以诬告陷害罪,当庭判处被告人乙2有期徒刑十个月。

四、诬告陷害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构成要件对比】

一、客体: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二、客观方面: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三、主体: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但均为主观故意。

【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立案追诉条件对比】

一、诽谤罪以自诉为原则,公诉为例外。即通常情况下,诽谤罪为亲告罪,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方式,但当诽谤行为针对特殊对象、诽谤信息因大范围传播而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诽谤行为此时不仅仅侵害了被诽谤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同时还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此时就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即适用公诉程序。故诽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应分为入罪标准和公诉标准两个方面。

(一)入罪标准:

1.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公诉标准:

1.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二、诬告陷害罪立案追诉标准:

(一)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二)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应当立案。

(三)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应当立案。

【问题延伸】

一、诽谤罪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诽谤罪中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三、诬告陷害行为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意图不同。诬告陷害行为是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而诬告陷害罪则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判定意图则主要根据行为人捏造事实的内容来进行认定。

(一)如果捏造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告发,一般属于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二)如果捏造事实属于根本不涉及犯罪的一般内容且向有关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等告发,一般认为是意图使人受到纪律追究。

四、诬告陷害罪中“情节严重”与“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诬告陷害罪中的“情节严重”与“造成严重后果”进行详细的规定,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情节严重

1. 行为人捏造的犯罪事实重大、犯罪情节恶劣。

2. 行为人诬告他人的动机与手段卑劣。

3. 实际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4. 干扰到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

(二)造成严重后果

1. 行为人的诬告陷害行为导致被诬告陷害人的被批捕、错判甚至是错杀的后果。

2. 行为人的诬告陷害行为造成被诬告陷害人的精神严重失常、自杀等。

五、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

诬告陷害罪是故意捏造事实,出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做虚假告发;而错告、检举失实则是因对情况不了解或因思想方法上存在片面性而告发、检举,主观上没有陷害他人的目的,而且往往是处于伸张正义的动机,所以向有关方面进行告发检举。

六、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一)诽谤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诬告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诽谤罪是编造并不存在但足以使人信以为真的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并加以扩散,诬告陷害罪则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告发

(三)诽谤罪的主观目的是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七、诽谤罪、诬告陷害罪与侮辱罪

(一)侮辱罪: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

(二)诽谤罪: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认定:若行为人没有捏造事实,但事实本身具有有损人格名誉的性质,情节严重的属于侮辱罪。如果行为人捏造事实,但只是单纯进行人身攻击,情节严重的仍认定为侮辱罪,如果捏造具体情节且公然进行传播,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捏造具体犯罪情节并向机关告发,情节严重的属于诬告陷害罪。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以上两个罪名中,均为情节犯,即只有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情节才可以被认定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既遂条件,比如诽谤罪的主观意图只是破坏他人的名誉,而诬告陷害罪则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这也就导致了客观行为的不同,诽谤罪的客观行为多为在社交媒体上进行散布,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通常向国家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告发。所以如果行为人就同一个捏造的犯罪事实既在社交媒体传播,又向有关单位机关告发,应主张数罪论处。

在所有公民都可以主张言论自由的今天,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法律规定如何?遭到诽谤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在哪里?等等这些问题在生活中并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常识,从根源处解决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方法,不仅仅需要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民法典》对名誉权的保护更加严谨全面、《刑法》对侵犯名誉犯罪的规定更加明确量刑更为严格,更加需要的是对公民的普法力度要加大,以及在保证公民拥有相对言论自由的同时,避免以侵犯他人名誉甚至是侵害集体、国家名誉利益为意图行使绝对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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