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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律师
张艺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以兼得

其他2014-06-11|人阅读

案情简介

杨某在某制造企业从事下料工作。2013年8月10日下午6时下班后,独自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至左腿膝盖骨折。后杨某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以其平时住宿舍不经常回家为由,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杨某委托蔡晓波、许延斌律师为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依法将其伤害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却以应由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蔡晓波、许延斌律师分别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其诉讼请求与仲裁申请均获得支持。

律师观点: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但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是否可以兼得,却有很大争议,甚至不同省份有不同的理解。实践中重庆过去是不主张兼得的。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工亡的劳动者遗属是否既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答》颁布后,在重庆地区采取观点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职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将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既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但医疗费用采取就高的原则,不能重复享受。因此,杨某既有权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也有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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