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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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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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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犯罪类型2015-04-13|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7日晚,李某某在某歌厅唱歌并喝了酒。当晚23时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新洋防疫站沿新华路驶往大兴街道人民广场方向。当车行驶至大兴街道江湖宾馆十字路口路段时,撞上由段某某驾驶的在该路口停止等待红灯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两人因此发生纠纷,经附近值班岗亭民警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两人带到当地派出所处理,因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办案民警遂通知当地交警大队民警到场处理,当即提取了李某某和段某某的血样,经委托当地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定性呈阳性,定量为210.8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段某某属正常驾驶。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交通事故相对方段某某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案情分析

近年来,醉酒驾车已成为道路交通安全上的首要问题,醉酒驾车的危害自不必多言。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交通事故相对方段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到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四、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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