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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松律师
谢小松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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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酒后寻衅滋事案

犯罪类型2015-04-27|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3日3时许,侯某在X区某地“金嗓子”KTV包厢内酒后闹事,无故砸坏包厢内价值人民币1850元的电视机1台、话筒2个。案发后,侯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侯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案情分析

现实生活中因醉酒发泄而造成的打砸事件屡见不鲜,而这种行为极有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侯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侯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侯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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