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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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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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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诉杭州某公司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劳动纠纷

其他2014-06-25|人阅读

姜某某诉杭州某公司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劳动纠纷

(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267号)

申请人姜某于2013年1月17日与被申请人杭州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系韩国公司,口头约定工资,工作时间,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

本律师接受委托,认真分析后,看到申请人的办公地点在江苏苏州某装饰城内的一个办公室,其他没有任何能够证明与苏州存在联系的证据,因申请人在苏州,如果在杭州仲裁不仅浪费成本也增加了申请人的麻烦,为了能在苏州仲裁,本律师通过快递向苏州的办公地点寄送了一封律师函,被申请人接收后回复,以此为具要求仲裁委在苏州受理,最终在苏州受理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在本律师的指导下帮助申请人收集相关证据:

1、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

2、能够证明具体工资数额的相关证据;

3、存在加班时间的初步证据;

于2014年1月立案,3月份以最快的时间通过与仲裁员及被申请人多次沟通,3月17日开庭,由于韩国人语言方面的障碍,再加上对中国法律的不了解,为了照顾外国人这方面的欠缺,同时也为了让外国的企业在中国更好地发展,最终达成协议。大部分还是支持了本律师的仲裁请求,不但为申请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同时也向外国人展示了中国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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