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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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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诉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劳动纠纷案

其他2014-06-26|人阅读

张女士诉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劳动纠纷案件宁宁劳人仲案字(2014)第709号

案情简介:

张女士2012年11月于公司签订为期10个月的劳动合同,截止2013年9月。合同期满后张女士继续在公司工作,原待遇不变;2014年2月,张女士因手臂划伤请假8天,公司按照事假扣发工资,因协商不成,张女士申请仲裁,要求支付4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762.7元,拖欠1、2月份工资6000元及扣发的事假工资,共计19000余元。

评析:

我作为公司一方的代理律师,首先肯定公司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明显违法,双倍工资肯定要支持,为了减少公司的损失,引导公司搜集了有关的证据材料,通过认真的分析证据,发现:一、公司发放工资全部是现金的形式发放, 二、公司虽没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已在劳动局备案且按照规定为张女士缴纳社保。最后本律师通过一些司法解释向仲裁发表了一些自己的观点,虽然实际工资每月3000多,但因为全是现金发放,最终支持了最低工资标准补发了拖欠的两个月的工资;虽然没签劳动合同,但是因为已在劳动局备案,并缴纳社保,没有支持双倍工资,最终都被采纳。

裁判结果:

最终双方调解,照顾张女士一年多的辛苦劳动,支付给其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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