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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宝成律师
赵宝成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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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离婚2014-03-10|人阅读

离婚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一、起诉离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是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即指双方具有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的结婚证书或符合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事实婚姻。

二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是确实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情,而且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

三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

四是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接受诉状的法院对该案具有合法的管辖权。

二、法院对离婚案件收多少诉讼费?

答: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起诉离婚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要收集相关证据,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因此当事人应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这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

二要保护家庭财产。在起诉前,先要不动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收集到手,比如:存折的开户行和账号、股票的股东帐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夫妻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以防止对方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在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诉讼保全措施。

四、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当事人能不能请求返还?

答:《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的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对于后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对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

五、离婚诉讼中可以提交的证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六、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答: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事实基础。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首先,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男女双方的结合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是基于爱情还是基于爱情以外的其他因素,这是婚姻缔结的前提条件。

其次,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就是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的实际表现。婚后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因此,婚后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是正确判断夫妻关系存续、离散的关键所在。

再次,看离婚原因。离婚是由于双方在感情上的自身原因导致还是由于一方的过错所导致的,这在离婚和损害赔偿方面是不同的。

最后,看婚姻关系的现状,考察有无和好的可能。

上述四个方面要联系起来加以考察,综合认定。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七、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答:对于离婚后,未成年人由谁抚养,法律并没有强行规定,而是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结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夫妻双方可以就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基于下列情形进行判决: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却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生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八、法院判决一方抚养女子,另一方怎样支付抚养费,有标准吗?

答:夫妻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按月支付或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双方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是按月支付。如果双方为了省去日后按次支付的麻烦或见面时的尴尬而一方又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又愿意一次性支付时可选择一次性支付。可直接现金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

父母只负担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所以,父母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原则上一般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为止。孩子十八周岁以上在校就读的,父母已没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父母自愿给付的和父母协议的给付期限超过十八周岁的情况除外。

九、抚养子女一方可否要求未抚养子女一方增加抚养费?

答:离婚后,一方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的,不能协商一致也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法院是会支持的: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

十、离婚后可以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吗?

答: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应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十一、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指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生产、经营的收。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十二、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答: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父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乙方的财产。

十三、夫妻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吗?

答:可以,夫妻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离婚时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十四、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

答: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为均等分割。

十五、夫妻双方离婚,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股权如何进行分割?

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十六、夫妻双方离婚,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十七、夫妻双方离婚,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股权如何分割?

答: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组织竞价;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房款的补偿;

3、双方均不要房屋的,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拍卖房屋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拍卖价款进行分割;

4、离婚时双方的房屋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没有完全取得所有权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一方可向法院另行起诉。

十九、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而婚后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处理?

答:此种情形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二十、一方在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并已取得产权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偿还购房款,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会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十一、父母为子女结婚所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答: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此种情形下,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2、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向一方赠与的,一般认定为向双方的赠与。

3、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与出资人之间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认定为赠与。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证明。实践中,出资协议或借条可以证明,此外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

二十二、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共同所有房屋卖给他人,另一方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

答: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在离婚之前发生,属于一方的转移财产行为,离婚时夫妻的另一方只能要求夫妻的一方按照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返还相应的房款。

二十三、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的: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或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

  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十四、哪些为夫妻个人债务?

答: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的需要而负的债务,主要包括:

  1、一方婚前所负债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4、不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的;

  5、一方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的;

  6、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负的债务;

  7、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并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父或妻一方的财产,因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所应承担的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债务;

  8、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9、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

  10、其他应当认定个人债务的情形。

二十五、什么情况属于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来实施的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

二十六、遭受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

答:当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时,决不能示弱,不能忍气吞声,要让对方知道自己绝不会忍受暴力。此时的家庭暴力无论从行为的强度还是从施暴者的心理状态上来看,都是容易控制得住的,所以受害者一定不能一让再让。一定很好地把握、处理第一次家庭暴力事件,及时地排除施暴者的不良动机或家庭误会,力争在亲友的帮助下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将家庭暴力倾向消灭在萌芽状态。

如果暴力行为无法控制,会对受害者的身体健康或生命产生威胁时,应迅速报警,以防止伤害案的发生,决不能靠自己的身体与之抗争或过分地依赖说服的力量。 如果受到了身体伤害、虐待,受害者要注意收集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伤害工具等。这是为了在家庭暴力无法阻止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提出损害赔偿时的依据。

二十七、哪些情况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答: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应注意:一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求损害赔偿时,须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二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三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如果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在二审期间才提出来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十八、提起离婚诉讼后,多长时间可以再婚?

答:提起离婚诉讼,并被法院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或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不宜再婚,这样可能导致重婚。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排期审理,普通程序审限6个月,简易程序审限3个月。收到法院的判决后,也不能马上再婚,判决会有15日的上诉期限,15日内双方均未上诉,判决方才生效,这时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了,这样才可以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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