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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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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的法律特征

刑事辩护2014-02-20|人阅读

特殊防卫的法律特征

特殊防卫,也称特别防卫或“无限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特殊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首先,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人身安全的。即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人身权利之外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其他合法权益,对其他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防卫行为的,适用一般防卫的规定。这是特殊防卫区别于一般防卫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抢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对抢夺行为进行的防卫则不应当适用特殊防卫。

其次,针对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属于严重犯罪行为。这与一般防卫的只属“不法侵害”有明显不同。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均属于严重犯罪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应作广义理解,它不仅仅指这四种犯罪行为,也包括以此种暴力行为为手段的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此外,针对人的生命、健康采取放火、爆炸、决水等其他暴力方法实施侵害,也是具有暴力性的侵害行为。

最后,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对一些充其量只能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则不能适用特殊防卫。因此,对“行凶”行为要注意区分危害的严重程度。该款规定的“行凶”行为仅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如使用凶器暴力行凶,有可能致人重伤的伤害行为。

根据该款规定,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则对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不予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特殊防卫区别于一般防卫在防卫后果上的本质特征。这一规定,是针对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有侵害性质严重、手段凶残的特点作出的。对此类犯罪行为,防卫人往往处于被动、孤立、极为危险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如对防卫人限制过苛,则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亦不利于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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