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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思路?

离婚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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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种除了需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要一并进行分割处理。但是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与案外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以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第二种情况是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企图将共同债务转变为个人债务以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梳理。

一、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涉及三方主体,夫和妻各一方,还有一方为债权人。其中夫妻双方可能共同举债,也可能一方举债另一方未举债。但对于债权人而言,未举债一方基于其配偶身份也可能属于共同债务人。

二、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版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思路

(一) 首先判断债务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达成的合意

如果是共同达成的合意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合意包括双方直接在债务凭证上签字、双方均通过短信或微信等平台明确对债务表示承认和追认等形式。但有时非举债一方配偶虽然没有直接签字或追认,但通过某些行为可以推定其同意或追认了债务。比如:债务金额直接转入非举债一方配偶名下账户或者非举债一方配偶直接为债务进行物权担保等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表明非举债一方配偶事先同意债务或事后追认债务,则不是双方共同达成的合意,需要进行下一个层次的分析。

(二) 其次判断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债务虽然不是双方共同达成的合意,但确实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家事代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判断标准需根据不同家庭的条件、负债金额的大小、当地经济水平的高低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总体而言需要同时满足“日常性”与“合理性”两个原则。如果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一般应当推定为系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 判断债权人能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

1、 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范围要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所产生的支出。包括: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债权人只要能够证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上述目的,即可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举债但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中存在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的,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2、 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一般表现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收益、共同经营管理的项目。比如:非举债一方配偶在举债一方配偶所在的公司中担任管理人员,而债务恰好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故应当认定非举债方参与共同经营,相关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 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

1、 夫妻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2、 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比如:夫妻一方为第三人无偿提供担保、恶意消费购买与自身收入不匹配的奢侈品、借债用于保养情人或抚养私生子等行为。

3、 非法债务。比如:一方因盗窃、抢劫、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所生债务。

4、 虚假债务。比如:一方与第三人伪造债务企图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

5、 作为夫妻双方的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6、 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债权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与其中的一方产生的债务。

7、 夫妻分居期间或提起离婚诉讼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有证据证明非举债一方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且未分享到举债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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