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由规定中同居关系纠纷虽然归类于婚姻家庭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但同居关系显然不属于婚姻关系,故同居关系纠纷处理原则有其特殊之处,本文试图通过对同居类型的梳理,进而论述法院处理同居关系纠纷的基本原则。
一、同居的类型
顾名思义同居就是男女双方共同居住在一起。从法律层面而言,婚姻系同居合法化的前提,没有婚姻的同居一般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我将同居分为有婚姻的同居和无婚姻的同居两大类。其中,有婚姻的同居又分为有效婚姻同居和无效、被撤销婚姻同居两种。有效婚姻的男女双方在婚内共同居住受法律保护。无效、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在共同居住期间的权利义务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无婚姻的同居也分为两种,一种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种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若男女双方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构成重婚。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的事实婚姻条件的,属于有婚姻的同居。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属于普通的无婚姻的同居。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是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亦属于普通的无婚姻的同居。
二、同居纠纷中的子女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上述规定,同居期间出生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如果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与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发生冲突(比如:某男婚内生有多个子女均需负担抚养费,婚外子女要求其另行负担抚养费,某男已无力承担),法律也不能免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三、同居纠纷中的财产分割
根据上述同居的类型,有婚姻的同居中的有效婚姻财产分割按离婚纠纷处理,本文不再赘述。无效、被撤销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也就是推定共同共有是原则,个人所有是例外。无婚姻的同居财产分割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审判实践一般遵循如下原则:1、协议优先。如果双方就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进行过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按协议约定进行分割。2、若没有协议需判断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关系是否紧密、财产是否混同?如果存在财产混同(比如:共同投资经营、共同支配财产等)则按双方共有进行分割,否则按个人所有。也就是推定个人所有是原则,共同共有是例外。
四、无婚姻的同居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利法律后果
首先,如果同居男女双方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需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便当事人欲挽回婚姻也不可能。
再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重婚者或同居者显然属于婚姻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有配偶一方往往会有将大额财产赠与同居对象的情形。实践中,一般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的第三人,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依法认定赠与行为无效。配偶方有权以赠与无效为由主张第三人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