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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律师
张平律师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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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债权债务2014-09-08|人阅读

近几年经济不景气,越来越多的人和企业开始向民间筹资,通俗的说法就是民间借贷、“高利贷”,因此有很多不相干的人员被卷入“担保人”的行列,这些人往往不懂得担保的法律责任,最后不得不为个人的担保行为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

担保人又称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能够清楚这二者的区别,也可以使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获得一定的时间缓冲。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而言之,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是:在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还款的情况下,可以立即起诉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是连带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只有在以债务人为被执行人且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履行债务。

而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的人不清楚二者之间的区别,未明确是何种保证,在何种担保不明确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很多担保人也因此吃了大亏。

综上,为他人担保有很大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债务人跑路或者拒绝还款的情况下。为此,为他人担保前可遵循下列步骤考虑:

1、拒绝担保:

2、一般担保(特别注意如果采取此担保,必须注明“一般担保”);

3、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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