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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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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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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的不同认定情形

婚姻家庭2018-10-17|人阅读

多数离婚纠纷中都会有房产分割问题的争议,对房屋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是否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并没有准确的答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在本文中就夫妻房产法院会如何认定分不同的情形作了整理。

一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夫妻双方婚内共同还贷,但房产登记一直未被追加为共同权利人。房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婚前购买房产未在房产登记中被追加为共同所有人的,除非夫妻之间另有约定的,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若另一方主张自己在婚内曾参与还贷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其子女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此情况下,出资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此房产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法院一般认定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并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若夫妻双方没有其他约定,法院一般认定首付部分为首付出资方子女所有,而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若出资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该房产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或者夫妻之间未有其他约定的,法院会认定此房产为个人财产。

杨志峥律师提示,离婚时房产纠纷涉及的情形较多,除上述情况外还存在其他情形,夫妻婚前、婚内亦可对房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法院在认定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还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一般采取审慎的态度。当夫妻之间有约定的,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分割房产;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会按照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做出判断。因此,当夫妻离婚时,若不能就夫妻双方财产协商一致,并签订离婚协议的,在诉至法院前要充分分析具体案情,必要时可咨询专业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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