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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春律师
王绍春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肖像权、名誉权都有哪些维权方案

其他2014-10-10|人阅读

【案情简介】

因多数明星艺人顾忌“妇科疾病”、“妇科整形”案件诉讼维权可能招致不真实报道,害怕一些声音怀

疑自己进行诉讼是为了炒作,以至于太多明星艺人选择消极放任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正是这种消极的处理方式助长了更多不法商业机构来侵权,这就需要专业的维权机构特别针对明星类案件的文娱特性设计最佳的维权方案。

【律师分析】

我们的建议前提是您未授权侵权机构使用您的肖像资料,我们未进行独立的调查,如果事实情况有悖

于该前提请勿以建议行事。

我国目前关于明星艺人频频“被代言”、“被整形”、“被疾病”的案例并不罕见您不必因被侵权而过于

烦恼,侵犯肖像肖像权的案件本身也是比较简单的案件。当您遇到侵权我们建议您理性的面对侵权,当发现被侵权后不要只顾着烦恼,您可以自行参照上述“法律认定侵权标准”来确定是否系侵权;或者您可以通过电话向律师详细咨询关于肖像权被侵权的法律解决方案或自力救济的方案,然后您再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选择一种维权方案即可。我们目的主要是为您解决法律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们针对肖像权被侵害案件为您提供以下两套维权方案。

A方案:发送《律师函》:针对有些侵权行为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并且侵权方悔悟态度较好

不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您一般可通过向侵权商业机构发送《律师函》责令其立即断开侵权网站上载有

侵权图片的网页链接或者删除所使用的照片即可,此种维权方案一般有效适用于被侵权方不要求经济损失

赔偿、精神损失赔偿的情况,因双方未产生赔偿纠纷,因此侵权方收到律师函被告知侵权情况就会删除侵

权图片,所以发律师函是最简单、直接、快捷的维权方案。

B方案:提起诉讼维权:针对有些侵权行为比较严重,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并且侵权方拒不停止侵害

或继续放任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必要时则需要通过谈判、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及精神损失。当

然,诉讼并非一定就是“对簿公堂” ,ADR既是一种“解决纠纷替代模式”摒弃“对抗式”维权模式“以

诉促谈”努力寻求化干戈为玉帛并进一步促成双方“侵权变代言”、“侵权变合作”使侵权方和被侵权方的

损失降至最低,关于具体的维权模式及诉讼程序您还有什么问题,请您向我们致电,我们会为您准备系统

全面的法律咨询和专业的维权方案。

【温馨提示】

本法律文书主要目的是为您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有关侵犯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提醒潜在侵权机构需谨慎使用她/他人的肖像资料谨防侵权,如果有使用的情况应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及时改正,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尽量淡化对立情绪,和平解决双方争议,以争取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

当您需要帮助,不论什么情况我们都会很荣幸的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具体可操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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