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目前一些商业机构的宣传网站为了防止侵权,在其宣传的网站上登载的文章中使用某位明星艺人的照片作为配图,但所使用的照片只显示了头部或眼部以下的身体部分,经过对比发现,网站使用的照片与明星艺人上传在网络上的照片相同,只是未显示头部或眼部以上的部分,那么在此情况下网站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明星艺人的肖像权。
【律师分析】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侵犯他(她)人肖像权问题上,首先将肖像的完整性作为认定是否侵权的根本依据之一。肖像权依据法律规定由公民的完整形象而产生。肖像指以公民的画像或照片等,通过绘画、摄影、拓印、雕刻、录像、电影等不同方法通过物理技术手段在物质载体上再现公民个人的相貌原样特征,就形成了肖像。肖像的特征是具有完整、清晰、直观、可辨的形象再现性或称形象标识性。因此,本律师认为,如果网站所使用的照片不能再现原形人的相貌综合特征,不是完整的特定形象,也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形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一般人不能凭直观清晰辨认该内容就是某一自然人的形象,这样的载体不能称为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故此在此种情形下如主张保护肖像权,理由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当然也就不能要求进行赔偿。在此需注意:每一例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不能一概否认侵权,并且关于此类情形司法学界也一直存在争议,终究是否定性为侵权还有待于具体案件证据决定,在此也提示潜在侵权商业机构不要打法律的擦边球,每个人的人格权益都应得到应有的尊重。
【温馨提示】
本法律文书主要目的是为您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有关侵犯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提醒潜在侵权机构需谨慎使用她/他人的肖像资料谨防侵权,如果有使用的情况应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及时改正,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尽量淡化对立情绪,和平解决双方争议,以争取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
当您需要帮助,不论什么情况我们都会很荣幸的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具体可操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