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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霞律师
王秋霞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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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案件中财产权属涉及案外人另行起诉时案由问题的思考

离婚2014-05-13|人阅读

在离婚案件中,一般认为涉及需要分割的财产基本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存在的争议,也主要是共同财产和一方婚前财产的不同主张。法院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是将确定为共同财产的部分依法分割,其他部分不予处理。

实践中,夫妻共同生活时涉及的财产,除了共同财产,往往还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甚至包括婚前一方对另一方名下房屋的装修多涉及的财产。当动产认定为一方财产时,可以直接在离婚时判决另一方返还,依法拒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女方(张x)诉男方(王x)离婚,双方在结婚登记前,男方出资80万元对女方及其女方父亲共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离婚案件中,法院未对此部分处理,并在判决书中注明,由于装修的房屋涉及案外人,被告应当另行主张。

原被告对此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的判决。

立案经过:

第一轮战争:离婚后财产纠纷:

律师根据对该案情的了解,及法律关系的分析最终确定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将女方及女方父亲共同列为被告。请求判决二被告补偿原告装修款60万元。但立案法官以案由错误为理由不予立案。法官之所以认为该案由不对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装修的房屋的产权人并不是夫妻的一方,涉及第三人,而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审理的财产只能是属于夫妻共有,但却在离婚案件中未处理的财产;其次,诉讼的主体也只能是夫妻双方,不应当有其他主体。立案法官坚决的认定此案由绝对错误。

无奈,想听取一下法官的建议,法官一阵冥思苦想,确定案由应该是“所有权确认纠纷”。其理由是应当先确认房屋装修款的出资为男方。在主张返还。我们对此意见持不观点,如果按照此案由,将面临按照两个法律关系,需要立两个案件来解决此案。但第二个案件的案由同样存在无法明确确定的案由的问题。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决定讨论后另行定夺。

第二轮战争:不当得利

按照法官的思路,排除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和法官所说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由。对法律关系经过细致的分析,该案件找不到可以严格适用的案由,但该案的主张是有充分的理由与证据支持的。律师最终确定了“不当得利”的案由。要求返还装修款。

再次持修改后的起诉书,立案法官看到诉状,再一次义正言辞的声明:此案由绝对不能适用,如果你坚持适用我将无法给你立案,如果按照上次我提出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可以先帮你收了材料,做起诉前的审查。立案法官也许是出于对工作的负责,并拨通了某审判庭的电话,咨询了此案案由的问题。最终法官还是建议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由。针对此案由,律师早已做过慎重考虑,再次断然拒绝了法官的意见。

第三轮战争:分家析产

“不当得利”在立案法官看来完全行不通,为了能够一案将案件了结。律师经过细致分析再次确定了以“分家析产纠纷”作为案由。

该财产涉及的案外人属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成员,案外人是被告的父亲,被告与其被告父亲对房屋享有共有权,装修部分财产由于添附行为与房屋溶为一体,装修财产权利人基于添附行为而构成共有物。所以该案件可以通过“分家析产纠纷”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

再次来到法院,为能够听到不同立案法官的观点,律师这次更换了立案窗口。对此案案由之所以使用“分家析产纠纷”作了充分阐释。最终,法官暂时将案件收下,但声明此案由是否正确要通过法院讨论后最终决定。

第四轮战争:久违的曙光终于出现了,最终法院决定应当将此案立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件材料在法院审查期间,多次与法官沟通案由是否确定,并一再强调如果“分家析产纠纷”法院认定不正确,请法院给出一个法院认为正确的案由。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适用者。法律是维护当事人合同权益的工具,如果当事人依据的法律有误,法官应当释明而不是拒绝当事人起诉,导致合法的权益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去维护,这样就根本违背了法律制定的初衷。法官可以因为当事人的主张没有依据为由适用实体法律判决当事人败诉,而不能因为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程序法律,让当事人承受诉讼无门的尴尬。最后我们还是要肯定一下律师的坚持精神,换来了最终的胜利。但我们更希望律师有朝一日,能够与法官平等的站在司法的舞台上,谦逊、充分的沟通交流、和谐、一致的遵循法律的规定,为真正推动、实现法治社会共尽力量。

最后,提醒当事人的是,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是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作出处理的,哪些是必须通过另行起诉来处理,需要专业律师给予指导,并注意通过庭审笔录对事实的固定。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产生不必要的其他诉讼,造成时间、人力、物力的浪费,长期纠缠于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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