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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少龙律师
邱少龙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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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如何计算双倍工资双倍工资深圳时效问题

劳动工伤2015-04-07|人阅读

陈某诉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索要双倍工资案

陈某诉称:2013年3月5日入职公司,至2013年11月29日离职,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陈某举证:工资银行流水、社保清单

公司辩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陈某个人不愿意签订。

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判决:

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原告2013年3月5日入职,被告应在2013年4月5日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原告2013年4月5日至2013年11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405.5元。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最多可以拿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如果入职时间超过一年,则会产生诉讼时效的问题,导致双倍工资的按月减少。

公司主张是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很难成立的,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的原因,其次,即使能够证明,也应该在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开除劳动者,而不是铤而走险的继续让劳动者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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