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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律师刑辩“旅程”

其他2014-07-09|人阅读

  之所以在刑辩之后用了“旅程”,是因为旅程带给我们的总是快乐的享受,而这种感觉我从一年的刑事案件中得到了体会。我代理的案件种类比较多,杀人、伤害、盗窃、抢劫、毒品、窝藏都有接触。一、证据目录  老师上课时讲要向法官索要证据目录来确定公诉人大致的举证顺序和规则,在这之前我从来不会在意证据目录,也不会向法官单独提出来。因为我认为反正就是这些证据,仔细研究就好。  听完课之后我每次去阅卷都会向法官索要证据目录,但是也没有发现有什么用处。直到上个月有一个故意杀人案件,我仔细研究了证据目录,觉得这份证据目录中所列出的证据无法做到定案证据“确实充分”,开庭的时候特别注意了一下公诉人举证时的顺序,到最后公诉人举证结束后我就向法官提出来“就案件的某处事实目前公诉人的在案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所以最终结果就是我下周得去补个庭。  至于证据目录,以后还会注意,但是他的真正用处和老师讲课时所提到的目的,可能得在以后的实践中慢慢体会了。二、会见当事人  会见时需要解决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信任问题,需要耐心、细致沟通、还有就是对他们足够的尊重,时刻记得坐在对面的是和自己一样的有血有肉的人。  我有时会言语不客气,特别凶,别的律师会说我快成公诉人了。我倒是不认为我的凶会影响到当事人的看法。曾经有一个抢劫致死的案件,当事人比较小,22岁,我第一次见他的时候他给我的感觉就是这小子完全没有悔罪表现,我就教训了他一顿,一番言语下来,他的表现好多了。因为在没有任何从轻情节的情况下,他的悔罪态度非常关键。最后他也没有因为我对他态度不好产生抵触,因为当事人能辨识眼前的律师是不是真心在帮他。  还有就是会见时,一定要谨慎,因为有些当事人是非常高段的,他很聪明,会套话。那个时候我就想起老师曾经提醒过会见时一定不能教当事人讲事实这一点。这一招我用在了一个故意伤害案件的当事人身上,我最后只是告诉他“实事求是的在法庭上还原事实是你的任务,我的任务是用你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说服法官,达到我们最终的目的。”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司考及法律职业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倒不是说听课前没有遇到类似的情况,只是在听课后遇到相似问题,处理起来会比较胸有成竹。  三、培训当事人  其实在听课之前我也会嘱咐当事人几句,但是没有针对性,而且从来不认为需要提前给他们说一下开庭的庭审流程。听课之后我按照老师的方法试了一下,最明显的表现是在质证阶段,当事人对证据都认真听,会明显的指出事实上的差异或不符的地方,而我在这些事实的基础上用法律来指出证据的瑕疵或者证明力问题,配合的效果还不错!比起听课之前代理的案子,当事人可能更会配合我,而不是法庭上只有我在不停的说话,当事人茫然。

四、辩护人提问  听课时老师说最好提自己知道答案的问题,不管对象是自己的当事人还是同案被告。我在贩卖毒品案件中提问是就用了这招。我在提问两个同案被告时没有向他们要答案,而是直接抛给他们我想要的答案,真的像老师讲的那样他们附和我,给出了我想要的答案,我的目的达到了。最后判决时我当事人已经从第三被告变成第十一被告,量刑最轻。在判决做出1个月后就刑满释放了。  在另外一个盗窃案件中,我的当事人被指控是纠集者,另外五人坚持称那晚见到了我的当事人,但我当事人坚决否认。我问了其他5个同案同样的问题,“那天晚上我当事人的衣着颜色”,5个人不同的答案,而根据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捉获时的到案经过对比没有一个人说的正确。我相信法官在那一刻看懂了。五、举证质证  我的感觉是对于公诉人的证据,除了身份证明的那些户籍材料外,每一份证据作为辩护人都应该有几句话说,因为每份证据里都有一些内容是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可能有时只是几个字。  除了对证据的形式和内容要提出质证意见,有时对公诉人的举证顺序要注意一下。还是上面的盗窃案,关于指控的盗窃金额,当事人说没有达到那个数额。所以在公诉人指控被害人的失窃金额时,我要求公诉人配合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被告时的扣押清单一并出示,扣押清单上面记载的数额确实低于公诉人指控的数额。法官最后按照扣押清单上面的数额做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至于老师讲到质证的其他技巧和方法,我还在理论结合实践中,慢慢摸索。六、法庭辩论环节  经过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环节的铺垫,法庭辩论阶段第一轮可能都是双方之前准备的书面文书,但是在接下来的二、三轮,是很关键的,要及时回辩公诉人的意见,扩大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至于对己不利的直接回避。我想说就是第一轮在说自己的辩护意见时一定要和法官有眼神的交流,当然这个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我也还在慢慢锻炼中。但是语速一定要平稳,不需要刻意大声,把握好节奏。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司考及法律职业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我做的不好的就是在二、三轮辩论的时候就兴奋起来,然后语速加快,忘了是在法庭,表情和动作都丰富起来。对于法庭辩论,我还需要更多的实践来让自己沉稳下来。七、当事人有累犯情节的  我做的案子大部分当事人都有累犯情节,所以我会格外注意他们之前的判决书。有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当事人被判死刑是因为他的累犯情节,但是第一份刑事判决当事人是未成年人,而根据《刑八》,这一情节是不能算作累犯的。在二审中我就仅仅抓住这一点,二审法官采纳了我的意见。(当然一审判决的时候刑八还没有实施,我只能说二审改判是我和当事人的运气不错)  同样也是有累犯情节,当事人被指控涉嫌窝藏,我指出来之前的判决认定当事人犯罪未遂,法官在量刑时没有从重处罚,并且在公诉人的量刑意见下减轻了处罚,当事人在春节前一周刑满释放。

八、当辩护人和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时  最明显的是体现在上面的贩卖毒品(杜冷丁)和窝藏这俩案件中。  贩卖毒品(杜冷丁)案件,当事人本身是服用杜冷丁的癌症患者,我去见她时,她根本不知道杜冷丁是禁止买卖的。我后来仔细阅读了她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公诉人的证据目录,公诉人指控她“明知”是因为在医院她签署的俩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我后来问她是不是签过,她只能说字是她签的,但内容确实不知道。征求她的意见,并向她说明不知道杜冷丁是禁止买卖的麻醉药品,可能不构成犯罪。可当事人当场表示认罪,希望我做罪轻处罚。我尊重了当事人的意见,但也把这些事实和法官做了及时的沟通,后来法官的判决在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下减轻处罚。这个判决结果除了法庭调查阶段的巧妙提问、举证质证的针锋相对,可能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和法官沟通及时、并且在后续沟通中进展还算顺利这方面吧。所以和法官沟通很重要。  还有就是窝藏案件,我阅卷时就发现了侦查机关在做笔录时诱供特别明显,会见时我直接就问当事人是不是做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因为在案证据对“明知”没有达到确实充分。当事人提出希望我做罪轻辩护,我尊重了当事人的意见。虽然庭上配合的不错,效果到最后的判决都可以算是很好的。但我还是耿耿于怀,经常会想起来。但是随着接触案子的增多,回想的次数增多,我又发现,如果我当时坚持说服当事人无罪辩护,成功的几率会有多少,加上累犯情节,他的量刑一定会比现在更好吗(公诉人建议2年6—10月,判决1年3月)?不见得。  虽然法律规定辩护人有独立的辩护权,但是在遇到和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时,最好还是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综合考虑一个最为妥当的处理方式。绝对不能在法庭上演当事人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戏码。  老师,我暂时就先想到这么多。可能里面很多想法不是很对,而且描述也不是很专业,您就当小说消解一下吧,我会在接下来的案件处理中,继续努力、摸索实践,体会刑辩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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