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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起山东房屋拆迁补偿最低为新房价的90%

其他2014-12-02|人阅读

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28日,省法制办和省住建厅的相关负责人从提高补偿标准、细化评估程序、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条例》做了解读。

  拆旧补新,保证居住条件不降低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后能得到多少补偿,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偿内容,特别是明确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条例》确定了住宅房屋拆旧补新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该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

  对于具体的补偿标准,《条例》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该规定与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相辅相成,以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为基准,对不同条件的被征收住宅房屋适当向下找差,体现出不同住宅房屋的补偿差异,防止造成补偿不平衡。考虑到各市情况不同,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作出授权条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从工作实践看,各地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0%。

  最低补偿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通过健全征收补偿保障机制,避免出现因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无房可住,有利于消除社会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省住建厅副厅长李力介绍,

  该规定是省拆迁条例规定的延续,目前,全省各地最低面积补偿大都掌握在45—60平方米,为防止“一刀切”造成各地工作不衔接问题,《条例》规定,“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李力说,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自行安排过渡,过渡期给工作、生活等带来不便,并因此可能发生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因此《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者住房困难可直接配租保障房

  李力介绍,国务院条例授权省制定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因此,《条例》将优先住房保障和最低面积补偿相结合,充分保障住房困难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根据《条例》,我省严格禁止政府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针对以往房屋拆迁中出现的极端行为,《条例》还规定,对建设单位违法参与搬迁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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