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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向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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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该如何防范?——雇佣关系转换成承揽合同关系可有效降低用工风险

劳动争议2015-07-16|人阅读

赔得倾家荡产的用工风险该如何防范?

——雇佣关系转换成承揽合同关系可有效降低用工风险

【摘 要】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有些类似,都是一方为完成工作付出一定的劳动,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中最核心的是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应当特别注意其中的区别,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雇佣关系 承担合同关系 风险防范

2014年5月10日, 新闻媒体均报道《装修工人跌落梯子受伤,户主卖掉唯一的房屋赔偿》:2013年6月,因房屋装修工程所需,房主周某、王某(化名)找来了杨师傅做泥工,并让杨师傅找来一名小工叶师傅一起干活,约定每天报酬为120元。施工中,叶师傅站在2米高的梯子上与杨师傅一起敲大门上的水泥预制板,预制板突然倒塌,撞倒梯子,导致叶师傅摔落在地头部严重受伤,花去4万多元医疗费,还丧失了大部分工作能力。后叶师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师傅是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伤,故应由雇主即周某、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房主周某、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70%计21万余元。由于周某、王某原本生活并不宽裕,仅有的几万元,已经全部赔给叶师傅,实在是无能为力了,只有卖掉了他们唯一的房屋用以赔偿。

一跤摔得倾家荡产,这样的经果,让人唏嘘不已。然而,这样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却并不鲜见,那作为用工者(雇主),该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呢?当然,最好是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装修,由装修公司全权负责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由装修公司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这样就安全无虞了。但现实生活中往往这么小的工程,这么小的工作量,正规装修单位根本不愿意接手,所以只能找一些个体户、个体装修工承接。那么,该如何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呢?笔者认为,除了做好劳动安全防护,提高劳动者个人安全防范意识外,最好是将雇佣关系转换成承揽合同关系,可有效避免用工风险。因为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除定作人有过错外,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2012年1月27日,李某某为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的张某某、曾某某家维修水管和太阳能热水器。李某某在三楼维修太阳能热水器时,不慎从阁楼的斜坡屋顶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亲属于是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李某某是按照曾某某的指示,为了不弄脏地板而换鞋上楼的,主张双方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要求张某某、曾某某等人承担赔偿损失共计100多万元。张某某、曾某某答辩称双方是承揽关系,且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维修漏水的整个过程中,对何时去维修有很大的自主性,并且需凭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决定如何维修,使用其自带的工具完成维修工作,而被告只是为其指出漏水部位,最终只需要一个完成维修的成果。因此,李某某维修漏水设施的行为更接近承揽行为,而非提供劳务行为,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李某某亲属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李某某亲属又申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浙甬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至此,尘埃落定。

都是为他人提供劳务,都是造成人身损害,但结果却是天壤之别,一个赔得倾家荡产,一个却是分文不赔。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异呢?主要是因为两者适用的法律责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的法律责任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的法律责任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对责任的认定及赔偿的承担影响巨大。

那么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二者该如何区分呢?

一、概念不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主对雇员进行一定的管理和监督,雇员则需服从雇主的安排,按其意愿行事。而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一般是自主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管理与监督,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工作的性质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工作的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份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而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方工作目的是提供工作成果,其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

四、报酬取得方式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只要按照雇主的指示,完成了一定的工作,付出了劳动,就可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而不管结果是否达到雇主的预期目的。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有交付了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取得报酬。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将面临不能取得报酬的风险。

五、生产工具的提供方式不同。雇佣关系中,一般由雇主提供生产工具。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自备生产工具。

六、法律责任不同。雇员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雇员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雇主能够举证证明雇工人身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行为造成的,才可以免责。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但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对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实质区别来看,两者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不难区别,所以生活中,我们可以尽量用承揽合同关系代替雇佣关系,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用工风险。如本文中房主周某、王某的装修工程,可以约定以一定的价格将工程一次性全部承包给泥工杨师傅,由杨师傅按施工要求完成,至于其使用什么工具、采取什么方式、是否请小工、小工待遇如何、什么时间施工、每天工作几个小时等全部由杨师傅自主决定。房主周某、王某只负责验收,工程合格付款,不合格要求其返工。这样既省力,又省心,还少担风险,何乐而不为呢?另外,房主的风险避免了,其实也并没有损害杨师傅或小工叶师傅的利益,杨师傅、叶师傅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工作效率,获得更高的报酬,而且其劳动风险完全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商业意外险等予以保障。

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可以少一些纠纷,多一份保障,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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