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本人在代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就拖拽型拖车(区别于平板型拖车)进行营运是否需要办理营运许可事宜来电咨询贵单位政策法规处,现已获得满意答复,特来函就贵单位政策法规处李淑芬、韩光同志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予以感谢。
2014年7月16日下午,本人共来电两次,因主办人员开会不在,贵单位实习生韩光热情接待了本人的来电。在询问了来电目的后,其予以诚恳解释,因其刚到单位不久,相关规定不甚熟悉,为使本人得到专业、准确答复,其特意让本人留下联系方式,允诺待主办人员回来后电话回复答疑。逾一小时后,本人接到贵单位主办人员李淑芬同志来电,其在详细听取了本人的咨询问题后,向本人作了初步的答疑,因具体情形不甚确定,其许诺征询其他部门同事意见后再次回电给予本人最终回复。稍后,李淑芬同志再次回电本人,本人疑惑得以圆满解决!
承韩光同志热情、认真、谨慎,李淑芬同志虚心下问、热心解答、耐心释疑的工作态度,使本人的疑问得以满意解答,特执意来函对两位同志致以衷心的感谢!
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
谭永欢律师
20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