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文湘桂律师
文湘桂律师
湖南-邵阳
合伙人律师

李某诉李甲等健康权纠纷案

损害赔偿2023-02-18|人阅读

  基本案情  从2009年起,李某开始在李甲开办的舞蹈培训中心学习舞蹈,该培训中心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审批手续。2010年7月14日,李某在培训中心进行舞蹈训练的过程中摔伤,后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系未成年人,其在培训中心学习期间,李甲未尽到相应管理、保护职责,造成李某受伤,对李某的55万余元损失,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的法定监护人将孩子送到非正规的舞蹈培训中心,负有选任不当的责任,应自负30%的责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当前,许多家长热衷于给孩子报各种各样的兴趣班、特长班,社会上以营利为目的针对孩子进行培训或者训练的各种培训机构也应运而生,但对其培训方法、培训质量的监管存在漏洞,监管主体和监督手段都不明确。社会培训机构的安全性问题也相当严峻,意外事故时有发生。本案中的舞蹈培训中心就是没有经过工商注册、也没有经过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开办在居民住宅中的培训班,属于非法的舞蹈培训班。父母在将孩子送到社会培训机构前,一定要详细了解该机构的情况,确认对方是否有办学许可证、教师资格证等;还要实地走访,查看教学设施、教学环境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避免孩子在非法的社会培训机构中受到伤害。

文章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文湘桂律师
您可以咨询文湘桂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