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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规则

刑事辩护2016-02-01|人阅读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又称“米兰达警告”,它源于美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著名的米兰达强奸和绑架案。其法律渊源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米兰达规则要求刑事案件办案警察在拘捕和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嫌疑人根据这一规则所享有的权利和放弃这一权利的后果。警察应该对嫌疑人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作为证据用来指控和审判你;你有权聘请律师在你被讯问时在场,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段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警告”作为刑事诉讼一个必须程序确立后,逐渐演变成“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主要内容是保障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和聘请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和辩护权。“米兰达规则”创设的沉默权实质是避免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证其罪”。

我国法律对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也有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里“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规定体现在该法第三十三条,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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