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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倒塌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7-01-10|人阅读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类型。《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就是建筑物致害责任的典型表现。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要求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有过错,但是这种过错是推定的,而不是受害人举证证明的。这就是这种侵权行为责任的特殊之处。

  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这四个要件都必须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受害人自己无法证明这四个要件的存在,就无法实现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举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要件极为困难,因此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应得的赔偿,这是极不公平的。因此,法律在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受害人的过错,而是在受害人证明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要件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如果认为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翻过错推定,也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过错推定成立,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早规定过错推定原则的,是《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典的第1382条规定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第1383条规定的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后世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都采《法国民法典》的做法,在规定过错责任的同时,规定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在第126条后段规定“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就是对建筑物致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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