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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凡律师
王凡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法官的奖励

其他2019-02-11|人阅读
第十章 奖  励
第二十九条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五)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七)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八)有其他功绩的。
第三十一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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