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凡律师
王凡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法官的辞职辞退

其他2019-02-11|人阅读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第三十九条法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第四十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