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凡律师
王凡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在仅对一人可见的朋友圈发布不当信息,构成侵权吗?

损害赔偿2021-06-16|人阅读

基本案情:李某的儿子邓某曾在蕾蕊公司参加竖琴培训,陈某系蕾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蕾蕊公司的教学总监。后因双方沟通未果,李某提出不再继续竖琴课程。7月13日,陈某微信转账退还李某剩余费用,李某则向陈某发送微信信息,其中有辱骂陈某的内容。此后,罗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李某退课一事的不当消息,但设置仅李某一人可见。后,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罗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关于李某的消息不存在捏造虚假事实的情况,没有诽谤、侮辱李某人格。此外,该消息设置仅李某一人可见且已在公安局备案,现已实际删除,该消息并未造成现实生活中公众对李某社会评价降低。故罗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关于李某的消息,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

李某发送给陈某的讽刺信息,已经突破正常沟通的界限,使用过激言语贬损他人人格,其不冷静、不妥当的行为存在过错。因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而该微信信息系李某单独向陈某发送,尚未对外发布,没有造成社会公众对陈某评价降低、陈某名誉被损害的后果。故虽然发送该信息的行为存在过错,但不构成对陈某名誉权的侵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