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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蒙律师
张蒙律师
江苏-徐州
主办律师

假冒产品维权仲裁申请书

债权债务2014-10-08|人阅读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徐州**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202号-1-802室,法定代表人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常熟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路271号,法定代表人刘**,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二:施**,男,1968年1月28日生,身份证:**,地址:江苏省常熟市**小区(3-9)。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返还货款及赔偿利息损失计118078.47元(利息暂计算至申请之日),以及申请日至裁决确定之日的利息损失;

2、请求裁决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矿(下称内蒙古公司)需要四台KJD10-6型液压定重传感器,找到徐州**电子有限公司,徐州**电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接洽,后申请人与自称为常熟市**电器有限公司市场部副主任的施**(被申请人二)恰谈业务,被申请人二提供给申请人常熟市**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KJD10、KJD10-1、KJD10-2、KJD10-6的安全标志证书,申请人将此证书提供给徐州**电子有限公司,徐州**电子有限公司又提供给内蒙古公司,内蒙古公司确认常熟市**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KJD10-6的设备符合要求,于是申请人找到被申请人二要求和常熟市**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但被申请人二告知,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合同也可以供应货物,遂申请人于2014年5月31日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一、二将货物发到内蒙古公司,常熟市**电器有限公司打假时发现内蒙古公司准备使用的KJD10-6型液压定重传感器属于假冒其公司的产品,现设备已退回徐州。被申请人一、二恶意串通,提供假冒产品,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徐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徐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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