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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蒙律师
张蒙律师
江苏-徐州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案件代理意见

债权债务2014-10-08|人阅读

代理意见审判员:贵院审理的刘**、王x 诉赵x、戚**民间借贷案件,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齐嵩涛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结合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情况,按照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1、被告赵x向原告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是多少;2、借款期限是多长时间;3、被告戚**应否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是多少。一、按照原告刘修容举证及庭审中被告赵x的自诉,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9月10日原告刘**从证人李成艳处领取了422982元的工资款(原告刘**及丈夫王召建在北京鑫恒永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阿联酋工地2009年5月—2012年9月三年半的工资),并提取了几万元的存款筹齐50万,2012年9月12日原告刘**向被告赵x交付了人民币50万的借款,同时借据上载明以被告所有的绿地世纪城五期B226#-2-902室房产作为抵押,被告赵x向原告交付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原告刘**与被告赵x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原告提供了借据,被告的房产证、土地证,银行卡转账记录单作为证据,被告赵x2012年向原告转账向原告借款的时间应为2012、2013年,结合原告举证的转账记录和收取利息的往来账记录,可以证明本案涉及的债务实际发生实际,关于被告2014年3月14日收回原欠条,重新给原告打欠条的行为,应是符合《民法通知》5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被告赵x更换欠条的行为无效,依据本案已经确认的事实,债务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共同债务。二、本案的借款事实发生在被告赵x、戚**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江苏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1号(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3、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经借款人的配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配偶为第三人参加。本案中,戚**没有工作长期在家带小孩,赵x是家庭的唯一收入来源,赵x与原告发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二被告连带偿还。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 齐嵩涛 律师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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