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黄雪芬律师
黄雪芬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计算机软件专利有效性认定

专利法2016-04-15|人阅读
  【案号】(2014)高行(知)终字第2935号  【导读】近年来,计算机软件专利纠纷频发,这类案件中,对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利保护与专利权有效性的认定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基本案情】本案涉及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专利权人为A公司。2012年11月19日,B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3年9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1307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B公司不服第21307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21307号决定。其理由为:一、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1、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过滤器将用户语句区分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发送给游戏服务器处理,并且说明书也没有公开查询模块或者对话模块可以和游戏服务器交互,因此如何连接游戏服务器并未公开,原审判决及第21037号决定关于实现游戏功能公开充分的事实认定错误。2、说明书没有记载过滤器如何实现区分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3、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如何实现网络学习扩充对话数据库的具体技术手段。4、说明书仅仅提出了精确搜索的设想,却没有给出实现精确搜索的具体实现方式。5、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未公开人工智能服务器检索对话数据库并选择最合适的应答语句的具体方式。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1、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过滤器……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的过滤器将用户输入分为“自然语言”和“格式化语句”两类,但限定将区分后的该两类用户输入转发至相应的三个服务器,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一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1加入“语言分析模块”后是清楚的,该认定完全脱离了说明书的教导,同时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该认定实际上是认定了权利要求。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缺少实现拟人化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四、涉案专利有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审判要旨】法院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游戏功能是涉案专利实现拟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并非拟人化的附加功能。游戏功能也应当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然而,涉案专利说明书仅仅记载了具有一个游戏服务器以及提到实现互动游戏的设想,而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完全没有记载。此外,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教导,涉案专利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中,如果用户输入的是和游戏相关的语句,即使其能够由过滤器分析处理,其也只是被过滤器判断为自然语句或格式化语句,而送到人工智能服务器或查询服务器中,而根本不可能送到游戏服务器中。由此可见,涉案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游戏功能,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涉案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由于涉案专利说明书关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未充分公开,而且说明书中仅仅在形式上记载了游戏服务器,未进一步说明游戏服务器的组成部分和工作机理,“游戏服务器”的有关特征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限定将何种语句转发至游戏服务器,说明书也难以进行解释,过滤器与三个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专家评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雪芬、林娇韵律师认为:专利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以“公开”换“保护”,即专利权人公开其技术方案以获得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利的独占权。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申请专利时最重要的两份文件。说明书是申请人公开其发明创造的详细技术文件,为确定权利要求提供依据,并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整个专利的基础。而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就是专利权人在说明书对发明创造所做公开的基础上,请求给予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相关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专利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一份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文件,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即便是一项好的技术创新,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不好,就可能在授权阶段被驳回或者在获得授权后被宣告无效。近年来,计算机软件专利纠纷频发,本案对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利保护与专利权有效性的认定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特别是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明确,有利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